- 郭理蓉;
轻伤害案件是常见多发的一类轻罪案件,此类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倘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更大的纠纷,检察机关需要慎重把握不起诉的条件,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通过对1564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发现当前轻伤害案件不起诉处理中主要存在酌定不起诉的标准不够统一、赔偿金额没有明确标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不明等问题,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轻伤害案件酌定不起诉的标准,以比较的视角审视个案的犯罪情节与免罚情节是否属于“轻中更轻”的,从而作出是否酌定不起诉的判断。规范赔偿与和解,设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致人轻伤。轻伤害案件虽然属于刑事案件中的“小案”,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并非“小事”,轻伤害案件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其意义和影响不只在个案,还关系到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区的和谐稳定,在司法处理中除了释法说理以外,还需要社会多方参与,形成合力,才能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5年04期 v.41;No.236 51-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K] [下载次数:68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8 ] - 满涛;
近年来,我国刑法犯罪化立法呈现出明显的积极趋势,刑法整体规模不断扩张,刑法个罪范围不断扩大。积极犯罪化立法是刑法基于当前社会现实情境进行的自我完善,但也分别在理论、政策与实践等不同维度表征出难以自洽的系列困境,因而需要对其加以合理控制。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具有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特点,相应的系统控制方案应当是由内至外、内外结合的。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实害中心递减的犯罪化原则与犯罪化合比例审查机制,外部控制则包括完善分层级立法程序体系与建立预防有效性评估机制。
2025年04期 v.41;No.236 62-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下载次数:62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1 ] - 韩子璇;
以适用效果为导向的加重处罚情节分类有所欠缺。源自德国刑法的“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这对区分范畴,无法明确不同类型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效果。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效果主要存在是否要贯彻责任主义、是否存在未遂、共犯参与形态以及能否变更评价为基本构成要素四种。其中,是否要贯彻责任主义取决于加重处罚情节是否为不法组成,而是否存在未遂、共犯参与形态以及能否变更评价为基本构成要素均以加重处罚情节是不法组成为前提,且均与加重处罚情节是否可以独立归属有关。据此,可以对加重处罚情节进行二阶区分。一阶区分以是否要贯彻责任主义为导向,以是否属于不法组成为标准;二阶区分以是否存在未遂、共犯参与形态以及能否变更评价为基本构成要素为导向,以加重处罚情节风险是否可以归属作为标准。成立风险归属的加重处罚情节存在未遂、共犯参与形态,不可以变更评价为基本构成要素。
2025年04期 v.41;No.236 73-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K] [下载次数:38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8 ]